我有話要說 – 談庇護工場的就業轉銜

期數 : 雙月刊162期

文/新北市職業重建服務中心 莊惠清

 

台灣最早關於庇護工場設置的法源依據為民國86年由殘障福利法所修正更名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確立了政府必須提供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

民國96年「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後,將庇護工場定位為具有勞雇關係之庇護性就業職場,適用相關勞動法規,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

經監察院調查報告,近5年來庇護工場及其提供庇護性就業人數的成長速度略顯停滯,對照與日俱增的身心障礙人口數,庇護工場的就業機會相當有限,故亟需推動就業轉銜,使珍貴的庇護就業機會可被充分運用。

以心路職重中心與庇護工場互動之經驗,進行就業轉銜之重要因素有:

  1. 家長與當事人至競爭職場就業之意願:庇護職場為相對支持包容之就業環境,大部分家長與當事人會期待穩定的環境。對於要面臨競爭職場較多的挑戰與不確定性,態度會較為保留。故持續鼓勵並增進家長與當事人外出就業意願為首要目標。
  2. 於庇護工場中需持續增進當事人就業相關能力:於庇護就業期間,除了建立與維持就業習慣(如:準時出席、服儀整潔與基本禮儀等)、提升體耐力與工作技能,亦需培養競爭職場需要的軟實力,如:與人合作、問題解決、表達溝通與抗壓力等,可於庇護就業期間擬定訓練計畫並定期檢視表現。
  3. 與職重中心合作進行無接縫轉銜:待上述經庇護工場初步評估當事人可嘗試至競爭職場就業,即可轉介至職重窗口,由職管員做進一步確認後,請支持性就服員媒合競爭職場工作機會。此階段需要專業人員充分溝通,掌握當事人就業優勢;對當事人而言,面對踏入較為複雜的競爭職場,更重要的是家長、庇護工場、職重中心人員與同事間的態度,需建立一個讓當事人面對挫折壓力時的正向支持系統,使其可逐步展現自信與能力。

綜上所述:家長與身障者意願、庇護工場之訓練計畫及職重中心服務銜接為就業轉銜成功之關鍵,需彼此持續支持、攜手密切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