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話要說 – 如何從社區中找到機構轉銜的資源?
期數 : 雙月刊166期
文/機構服務處 王宜慧
200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CRPD),希望能夠「促進、保護和確保實現身心障礙者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充分、平等享有,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的尊重。」
台灣也於2014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正式將CRPD國內法化,並在2017年邀請國際專家進行國家報告審查。針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9條明訂身心障礙者有權利選擇居所以及與何人同住,國際審查委員對台灣現行狀況表示關切,包括: a) 身心障礙者無法在與他人平等的基礎上生活、融入社會及積極參與社區事務。 許多身心障礙者被安置在機構,以及高度依賴家人,無法選擇居住地點,並被迫接受特定居住安排。 b) 身心障礙者未獲得適當支持(包括日常活動協助)使其居住及積極參與社區。因此,身心障礙者處於隔離與孤立狀態,無法充分發展潛能…。國際審查委員會進而建議我國逐步將住宿機構及其他規模之特定居住安排予以退場,並推廣自立生活。
近年來,衛福部為了回應國際審查委員會之建議,開始重視身心障礙者自決權及住宿機構轉銜服務,除了修改機構評鑑指標外,在今年(2020)甚至推出了《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融合社區之調適計畫》,期待全日型住宿機構在提供現行服務之餘,還能有能量再承接社區居住方案,以達到機構服務對象轉銜到社區之目的。
然而,身心障礙者於社區生活中所需的支持服務面向多元,豈是單一機構所能提供?建議主管機構需回歸需求面,建構身心障礙朋友在社區生活中所需要的支持服務,並讓社區民眾能更了解並接納身心障礙朋友為社區的一份子,才有可能逐步達到社區共融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