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話要說 ─ 居住權是基本人權

期數 : 雙月刊174期

文/社區支持服務處 周耕妃

 

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都將自由選擇居住處所、擁有安全居住的地方視為身為一個人應享有的基本權利,而我國憲法第10條的居住遷徙自由、兩公約施行細則、身權公約施行細則、住宅法等國內法律更是提供國民居住權的保障。其中住宅法參照兩公約強調居住權利平等,是為保障國民居住權益,健全住宅市場,提升居住品質,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而立法,意即所有人都應該被保障可以安全、和平且有尊嚴地居住在適當環境中,免遭強制驅逐、騷擾和其他威脅,以確保每個人基本的居住需求獲得「適當」滿足,並維持一定之居住條件與品質,禁止歧視及差別待遇。

 

2021年10月14日發生在高雄市鹽埕區的「城中城」大樓火災,除了燒出老舊建築物公安問題外,這場傷亡重大的意外也凸顯台灣貧窮人口的居住問題,而在這群貧窮人口也包括了心路所關懷的身心障礙族群。因為年久失修、環境衛生和安全欠佳的危老建築物租金相對便宜,對相較一般人更困難獲得就業機會及公平薪資條件的身心障礙者而言,如果想要在社區自立生活,只能選擇這類居住安全和環境品質都堪慮的地方才勉強可能負擔得起租金,即使付得起租金,多數房東也常源自對障礙者自我照顧能力不足的刻板印象及政府租金補貼政策誘因不足等因素而不願租給身心障礙者。因此身心障礙、年長、貧窮集於一身的族群在租屋市場上可說是弱勢中的弱勢。

 

台灣做為人權國家,雖有相關人權立法宣誓對人民各項人權的保障,但對社經地位往往屈於弱勢的身心障礙者的居住權而言,仍有很多需要努力的空間,期待在台灣這片土地上的每一個人都能享有自由、安心、安全居住的權利,以及不管選擇哪一種居住型態和居住地都能符合基本居住水準和品質,以減少因環境造成的障礙再發生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