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話要說 – 以人為本的政策 才能回應「真平等」

期數 : 雙月刊159期

文/社區支持服務處 周耕妃

 

  台灣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歷經多次修法與變革,努力與國際身權公約接軌,是一部概念上與時俱進、相當進步的法律。

其中,第五章第50條、52條列舉支持服務的範疇,包括居家照顧、生活重建、社區居住、婚姻及生育輔導、自立生活支持、休閒及文化活動、

社會宣導及社會教育、無障礙環境等。

  同時,台灣也制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施行法,期待「促進、保護和確保實現身心障礙者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及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的尊重」。

  縱使法定服務項目看似琳瑯滿目,也明文宣示對身障者基本人權的實踐與尊重,但實務現場依照障礙者需求發展的服務型態,

若不在上述法令制定的服務框架中,就拿不到補助,服務單位只能自行籌措經費與資源。

  法令政策明文要保障身心障礙者在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參與機會的平等,但實施上卻設計許多的條件門檻與使用限制,

使得障礙者缺乏選擇與個別化的彈性。

  以社區居住服務為例,身權公約第19條自立生活與融合社區中,提出身心障礙者應有機會選擇於何處、與何人生活的權利,並享有近用居家、

住所及社區中的支持服務,包括必要的個人協助。但台灣現行的補助政策,只限由服務單位提供特定的居住房舍、招募符合條件的障礙者同住,

與一般人有多樣化的居住型態、選擇居住的同伴仍有落差。受限於補助資源,障礙者和服務單位往往只能做出有限,甚至單一的選擇。

  心路長期陪伴障礙者與家庭,持續建立多元化的社區型服務,包括走入社區和家中的外展服務、建構社區友善的支持網絡、

更能滿足其居住權利的社區居住服務,以及強調自主自立、培力發聲的會館服務等,許多的服務超過政策補助的想像,要自籌、自辦,格外不易。

身心障礙服務應立足於「人生而平等」的普世價值,對一般人來說,需要對障礙者所處的障礙情境有更多理解;對政府來說,

需要在補助政策上有更多的想像與彈性,支持障礙者有更多的選擇,擁有他們想要的生活。